案件详情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 A】、【被告人 B】犯开设赌场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查,【被告人 A】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与他人共谋租房组局赌博,定制赌博工具、租赁场地、组织人员以德州扑克形式赌博,雇佣【被告人 B】担任荷官;【被告人 B】负责发牌并按约定抽取渔利,二人涉案均有相应赌资及违法所得。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 A】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四个月至一年又八个月并处罚金,对【被告人 B】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本律师担任【被告人 B】的辩护人,参与本案诉讼全程。
案件总结
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本案涉案人员的行为符合开设赌场罪经营性、组织性和持续性特征,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 A】系累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核心组织作用,属主犯;【被告人 B】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同时,二被告人均具有自首、认罪认罚、主动退缴违法所得等法定、酌定从宽情节。法院最终采纳部分辩护意见,判处【被告人 A】有期徒刑一年又四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 B】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被告人违法所得及赌具依法没收,涉案赌资继续追缴。
律师价值
1. 精准定位辩护要点:庭审中,本律师紧扣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提出【被告人 B】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且作用轻微的辩护意见,明确其行为与赌场核心运营者的区别,为法院认定从犯情节提供关键依据,该意见被法院依法采纳。
2. 主张多重从宽情节:全面梳理案件细节,重点向法庭阐述【被告人 B】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系初犯偶犯等多重从宽、从轻情节,建议法院在量刑时充分考量,推动法院对其作出罪刑相适应的判决。
3、专业质证与意见表达: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违法所得范围,就控方证据进行专业质证,虽法院未采纳赌客打赏非违法所得的意见,但通过严谨的法律论证,充分维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确保案件审理的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