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案例:私家车跑“货拉拉”出事故,保险公司能拒赔吗?
一、案情简介
2024年12月,杨X驾驶其名下的新能源汽车与毛X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导致毛X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认定双方承担事故同等责任。
杨X的车辆在中国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100万元)。事故发生后,毛X的家属向法院起诉,要求杨X和人保公司赔偿损失共计约100万元。
⚖️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判决:
· 人保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20万元;
· 人保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36万余元;
· 杨X已支付的5.28万元补偿款不属于赔偿款,不抵扣。
上诉理由:
人保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理由如下:
· 杨X的车辆投保时为“非营运货车”,但实际用于“货拉拉”营运,改变了车辆使用性质;
· 根据《保险法》及相关条款,因未通知保险公司,商业险应免赔。
二审法院认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
1. 事故发生时不涉及营运
事故发生时,杨X并未从事营运活动,车辆使用并未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不符合免责条款适用条件。
2. 保险公司未尽到提示说明义务
虽然杨X在投保单上电子签名,但保险公司未能证明其已就“改变使用性质免责”条款作出明确说明或提示,尤其是在线投保过程中未引导投保人阅读相关条款。因此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
✅ 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保险公司仍需在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