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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案例:私家车跑货拉拉出事故,保险公司能拒赔吗?

一、案情简介

    202412月,杨X驾驶其名下的新能源汽车与毛X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导致毛X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认定双方承担事故同等责任。

 杨X的车辆在中国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100万元)。事故发生后,毛X的家属向法院起诉,要求杨X和人保公司赔偿损失共计约100万元。

⚖️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判决:

· 人保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20万元;

· 人保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36万余元;

· 杨X已支付的5.28万元补偿款不属于赔偿款,不抵扣。

上诉理由:

人保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理由如下:

· 杨X的车辆投保时为非营运货车,但实际用于货拉拉营运,改变了车辆使用性质;

· 根据《保险法》及相关条款,因未通知保险公司,商业险应免赔。

二审法院认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

1. 事故发生时不涉及营运
事故发生时,杨X并未从事营运活动,车辆使用并未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不符合免责条款适用条件。

2. 保险公司未尽到提示说明义务
虽然杨X在投保单上电子签名,但保险公司未能证明其已就改变使用性质免责条款作出明确说明或提示,尤其是在线投保过程中未引导投保人阅读相关条款。因此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

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保险公司仍需在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 1970-01-01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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