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某某与富源XX某某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纠纷案
案号:(2025) 云 01xx
审理法院: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XX,审判员姚XX,书记员刘XX,2025 年 5 月 12 日作出裁定
案情简介
申请人为温某某,男,汉族,住所地隐去;委托代理人汤XX,云南XX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为富源县XX公司,住所地隐去,法定代表人彭XX。
法院曾于 2025 年 2 月 12 日作出裁定,在 323000.09 元保全金额内,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及网络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一年。后申请人向法院提交解除保全申请书,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上述财产的保全措施。
办案经过
前期保全:2025 年 2 月 12 日,法院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财产保全一案作出 (2025) 云 0xxx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名下相关账户采取冻结保全措施。
申请解除:申请人向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XX提交解除保全申请书,申请解除前述财产保全措施。
法院审查:法院依法对申请人的解除保全申请进行审查,核实申请的合法性与合规性。
案件结果
裁定结果
解除对被申请人富源县XX公司名下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到的银行账户及网络银行账户采取的保全措施,财产保全解除账户内资金以实际冻结金额为限,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裁定理由
申请人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适用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