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X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
审理法院: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XX
案情简介
原告:张X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安徽XX律师被告:泉州某运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张X第三人:安徽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原告与第三人加盟协议纠纷经上海仲裁委员会裁决,第三人应支付原告 346024.22 元。强制执行仅回款 687.59 元,法院裁定终本。两被告系第三人股东,认缴出资 500 万元,出资期限至 2040 年,原告主张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办案经过
律师接受原告委托后,梳理仲裁裁决、执行终本裁定、工商档案等关键证据,以 “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未届出资期限股东应加速到期” 为核心思路,提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之诉。庭审中充分举证质证,阐述法律依据,二被告及第三人未到庭应诉。
案件结果
法院支持原告诉请:
- 被告泉州某合伙企业在未出资 495 万元范围内、被告张X在未出资 5 万元范围内,对第三人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 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二被告分担。
裁判理由: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债权人可请求未届出资期限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适用法条:《公司法》《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民事诉讼法》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