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 合同事务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陈明祥律师
律师接受委托后,精准抓住认缴出资加速到期核心要点,全面收集仲裁裁决、终本裁定、工商档案等关键证据,依法提起诉讼。庭审中充分说理,法院采纳全部代理意见,判决未出资股东在认缴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成功为当事人挽回 34 万余元债权损失。

案件详情

张X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

审理法院: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XX

案情简介

原告:张X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安徽XX律师
被告:泉州某运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张X
第三人:安徽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原告与第三人加盟协议纠纷经上海仲裁委员会裁决,第三人应支付原告 346024.22 元。强制执行仅回款 687.59 元,法院裁定终本。两被告系第三人股东,认缴出资 500 万元,出资期限至 2040 年,原告主张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办案经过

律师接受原告委托后,梳理仲裁裁决、执行终本裁定、工商档案等关键证据,以 “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未届出资期限股东应加速到期” 为核心思路,提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之诉。庭审中充分举证质证,阐述法律依据,二被告及第三人未到庭应诉。

案件结果

法院支持原告诉请:
  1. 被告泉州某合伙企业在未出资 495 万元范围内、被告张X在未出资 5 万元范围内,对第三人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 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二被告分担。
裁判理由: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债权人可请求未届出资期限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适用法条:《公司法》《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民事诉讼法》等。


  • 1970-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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