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 建设工程纠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陈明祥律师
律师代理工程款纠纷案件,全面梳理合同、结算、验收等证据,精准提出工程款、逾期利息、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及一人公司股东连带责任四项诉请。法院缺席审理后全部支持,成功为当事人追回 22 万余元工程款,最大限度实现债权。

案件详情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胜诉案例(工程款 + 优先受偿 + 股东连带)

案号:(2024) 皖 XXXX 民初 4078 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原告:苏州XX公司
被告一:宣城某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二:XX集团某合肥XX公司
原告承接被告一装修工程,结算工程款 222276.10 元。被告一逾期未付,被告二系被告一的一人有限公司股东。原告起诉主张工程款、逾期利息、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并要求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办案经过

律师接受委托后,梳理施工合同、结算资料、验收记录、工商信息等证据,确定诉讼请求:支付工程款、利息、优先受偿权、一人公司股东连带。庭审中充分举证质证,二被告未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
  1. 被告一支付工程款221831.55 元及相应逾期利息;
  2. 原告就案涉工程折价 / 拍卖价款在221831.55 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3. 被告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裁判理由:债务人逾期付款应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依法享有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一人公司股东不能证明财产独立,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适用法条:《民法典》《公司法》第六十三条、建设工程司法解释、民事诉讼法等。


  • 1970-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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