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 建设工程纠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陈明祥律师
律师代理大额建设工程欠款纠纷,全面梳理合同、结算、验收等核心证据,精准主张工程款、利息、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及一人公司股东连带责任。被告缺席庭审,律师全程专业代理,法院全额支持诉请,成功为当事人追回2289 万余元工程款

案件详情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胜诉案例

案号:(2024) 皖 XXXX 民初 4080 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原告:苏州XX筑装饰有限公司
被告一:宣城某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二:XX集团某合肥有限公司
原告承接被告一开发的装修工程,工程完成竣工验收并结算,结算总价款 349XXXX3834.33 元。被告一仅支付部分工程款,剩余大额工程款逾期未付。被告二系被告一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原告遂起诉主张工程款、逾期利息、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并要求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办案经过

陈明祥律师接受原告委托后,全面梳理施工合同、工程结算单、竣工验收资料、工商档案等核心证据,确定诉讼思路与请求。向法院提起诉讼后,二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律师依法参与缺席审理,充分举证质证、发表专业代理意见。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
  1. 被告一支付原告工程款228XXXX6176.13 元及相应逾期付款利息;
  2. 原告对案涉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在228XXXX6176.13 元范围内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3. 被告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裁判理由:被告一逾期支付工程款构成违约,应承担付款及违约责任;承包人依法享有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一人公司股东无法证明财产独立,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适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


  • 1970-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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