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详情
公诉机关指控,2018 年 4 月 15 日凌晨,被告人袁X(化名)与甘X、代X、杨X四人在四川省渠县某酒吧饮酒后,与被害人陈XX言语纠纷引发冲突。双方在酒吧门口发生抓扯,袁X等四人持啤酒瓶等器械与对方对峙、互殴,期间甘X持啤酒瓶击打陈X头部致其轻微伤,四人事后驾车离开现场。
案发后,袁X等四人主动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全额支付赔偿款 28 万元并取得被害人书面谅解。经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以聚众斗殴罪对袁X等四人提起公诉,其中袁X被认定为从犯,具有自首情节。
本人作为被告人袁X的指定辩护人,全程参与本案侦查、审查起诉及审判阶段,围绕案件事实、证据效力、量刑情节等方面开展辩护工作。
二、辩护要点与法院裁判
- 定性与情节认定:袁XX被动参与斗殴,未直接持械伤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依法认定为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 自首情节:袁X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依法成立自首,可减轻处罚。
- 认罪悔罪与赔偿谅解:袁X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配合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充分谅解,人身危险性及社会危害性显著降低。
- 量刑建议:结合袁XX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一贯表现良好等情节,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院经审理采纳辩护人主要辩护意见,认定袁X构成聚众斗殴罪,同时考量从犯、自首、赔偿谅解、认罪认罚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情节,最终判决:被告人袁X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二年。
三、案件总结
本案系典型的公共场所持械聚众斗殴刑事案件,法定刑起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袁X虽参与斗殴,但情节较轻、作用较小,且具备多项从宽处罚情节。
辩护律师精准梳理案件核心量刑情节,有效区分主从犯地位,结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刑事和解政策,成功为被告人争取到大幅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结果,避免实刑监禁,最大限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