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详情
公诉机关指控,2019 年 7 月 15 日晚,当事人周X与他人在四川省渠县某 KTV 内因债务纠纷引发口角,进而升级为双方多人在公共场所持啤酒瓶聚众斗殴,致两人轻微伤,严重扰乱公共秩序。公诉机关以聚众斗殴罪(持械) 对周X提起公诉,且周X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法被认定为累犯,面临从重处罚及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幅度。
本人作为周X一审辩护人,全程参与案件办理,针对案件事实、证据认定、法律适用及量刑情节提出全面辩护意见:
- 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持械聚众斗殴,结合监控视频、证人证言及同案被告人供述,论证周X在包间内未实施殴打行为,并非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与核心积极参加者;
- 针对大厅后续冲突,提出周X系被对方主动攻击,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不应简单归为聚众斗殴延续;
- 结合周X到案经过、供述稳定性,提出从轻量刑的事实依据,请求法院在法定刑内从轻裁量。
法院经审理查明,本案双方因琐事临时起意斗殴,均就地使用啤酒瓶作为工具,构成持械聚众斗殴;周XX犯情节成立,依法从重处罚;同时采纳辩护人关于周X参与程度、行为情节的辩护意见,综合全案事实对其从轻量刑。
二、案件总结
- 罪名认定:法院最终认定周X构成聚众斗殴罪(持械),法定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关键情节:周X系累犯,属法定从重处罚情节,为本案辩护核心难点;
- 裁判结果:法院采纳辩护人部分辩护意见,对周X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在累犯从重基础上实现显著量刑减让,未顶格判处,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