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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青山律师 在线
四川宕渠律师事务所 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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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围绕案件事实与证据,确认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为当事人选择认罪认罚最优路径,避免无罪辩护导致的量刑加重风险;重点梳理并向法庭提交坦白、认罪悔罪、身患疾病等从轻处罚情节,结合毒品数量、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争取从轻量刑空间。

案件详情

一、案件简情

本案系跨市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共同犯罪案件。被告人胡X受他人委托,在成都联系毒品上家购入甲基苯丙胺,并自行驾车将毒品从成都运送至四川某县,在交付过程中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涉案毒品净重52.39 克
胡X具有毒品犯罪前科,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毒品犯罪,系累犯 + 毒品再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案发后,胡X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因身患疾病,诉讼过程中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公诉机关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对胡X提起公诉,建议依法惩处。

二、案件总结

  1. 定性认定:法院审理认为,胡X明知他人实施贩卖毒品行为,仍提供联系购毒、运输毒品的帮助,与贩毒者构成共同犯罪,依法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
  2. 量刑情节
    • 从重情节:累犯、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 从轻情节: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当庭认罪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3. 裁判结果:法院综合全案事实与量刑情节,对胡X从轻量刑,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五万元。


  • 2020-12-01
  • 被告
  • 从轻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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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青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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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青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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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川宕渠律师事务所 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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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青山律师,四川宕渠律师事务所,丰富的办案经验,擅长:合同事务,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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