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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吴志成律师
高效起诉,从11号立案到23号开具离婚证明书,前后仅12天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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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速战速决

案情简介:2006年原被告相识,2010年双方确定关系。20116月原告生育非婚生长女王X某,201410月原被告双方在福清市港头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72月原告生育婚生长子王X。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因双方均年轻气盛故时常因生活琐事争吵。婚后不久,被告于2015年前往意大利务工,原告随后于20156月也前往意大利。在国外工作期间,原被告因均忙于工作,导致双方缺少沟通,矛盾增多,在逐日的争吵中,夫妻感情消耗殆尽。原被告婚后无夫妻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20251月,原告曾向贵院起诉离婚,但贵院判决不准离婚,自第一次起诉至今原被告双方仍无和好的可能。综上,原告认为原被告双方因生活矛盾引发夫妻感情破裂,现已无挽回的必要。原告独自在国外务工,无力抚养两名子女,现两名子女均在被告父母处代为照顾故继续由被告抚养更为适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判令非婚生长女王XX与婚生长子王XX均由被告直接抚养,抚养费由被告自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承办经过:原告身在国外,办理了海牙公证委托了福建XX的吴XX律师和陈XX律师作为其代理律师出庭。313日依法向福清市人民法院立案起诉,法院送达后与被告律师庭前沟通协商多次,最终达成调解方案。

一审裁判:法庭召开庭前会议并制作调解笔录,双方律师在调解书上签字,原、被告双方自此解除婚姻关系。

律师心得:婚姻本就是一场合伙,需多加包容,但如已是水火不容的状态,那么解除婚姻也是一种选择。律师承办离婚案件需要高效不拖泥带水,快刀斩乱麻。本案从11号立案,到最后的23号开具离婚证明书,前后仅12天的时间。这效率对于当事人来讲,快哉。


  • 2026-03-01
  • 福清市人民法院
  • 原告
  • 达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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