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A在明知涉案钱款系他人犯罪所得的情况下,通过通讯软件接收取现订单,安排被告人B、被告人C前往广西多地以买卖虚拟货币取现的方式转移赃款。后被告人B、被告人C分别邀请被告人D、备考人E参与作案,五名被告人共同为上游诈骗犯罪转移赃款,涉案金额巨大。
案发后,当事人被告人B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刑事拘留、执行逮捕。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A系主犯,被告人B、被告人C、被告人D、被告人E系从犯;被告人B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等情节,系初犯、偶犯。本人作为被告人B的一审辩护人,全程参与案件办理,围绕当事人从犯地位、坦白、认罪认罚、全额退赃、初犯偶犯等核心从轻、从宽情节展开辩护,请求法院对当事人大幅从宽处罚。
法院经审理查明,本案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采纳辩护人关于被告人B从犯、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等辩护意见,认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
最终判决:被告人B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作案工具予以没收,违法所得依法追缴上缴国库。
案件总结:本案系团伙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当事人受他人指使参与赃款转移,在共同犯罪中仅起次要、辅助作用,依法认定为从犯;当事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积极退缴全部违法所得,悔罪态度良好;当事人此前无犯罪记录,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人身危险性较低;法院充分采纳辩护意见,结合全案量刑情节,对当事人作出罪轻判决,实现罪责刑相适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