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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精准锁定“实际合同相对方”这一再审焦点,系统梳理发包人员工签字合同、会议记录等关键证据,成功将发包人从“名义发包人”还原为“事实合同相对方”。通过再审程序,绕过已丧失偿付能力的中间主体,直接为已故施工人家属争取到工程款清偿,切实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案件详情

2015年,陈XX以承包班组的形式,与“某建筑公司某项目部”签订《装修班组进场确认书》及《内部承包合同》,负责某温泉度假中心项目一期的室内外二次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后,陈XX组织施工,后于2015年12月退场。施工期间,陈XX仅收到20万元工程款。2016年,陈XX去世,其法定继承人杨XX等人多次催讨剩余工程款未果,遂将某建筑公司(后更名为某建总公司)及项目发包人某开成公司诉至法院。

一审、二审法院均认定,与陈XX形成合同关系的是某建总公司,应由其支付剩余工程款256万余元,并认定发包人某开成公司已与某建总公司结清工程款,无需承担责任。

杨XX等人不服,委托律师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核心争议点在于:谁是陈XX的实际合同相对方,发包人某开成公司是否应承担付款责任。

案件总结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再审审理,撤销了原一、二审判决,改判由发包人某开成公司直接向杨XX等人支付工程款及利息。再审法院的核心裁判理由如下:

认定事实合同关系:与陈XX签约的“某建筑公司梧桐项目部”虽由某建总公司与第三方设立,但项目印章由某开成公司员工陈XX领取并管理。陈XX作为某开成公司委派的项目负责人,在合同上签字,且施工过程中的会议、验收等均由某开成公司人员负责。因此,陈XX有充分理由相信其是与某开成公司建立事实上的合同关系。

否定发包人已结清工程款的主张:某开成公司虽主张其已与某建总公司结清工程款,但再审法院认为,在认定某开成公司是陈XX事实合同相对方的前提下,其与某建总公司之间的结算关系与本案无关,不能对抗实际施工人的付款请求权。

明确责任主体:某建总公司在本案中仅是出借资质的主体,并非真正的发包方或合同相对方,不应承担付款责任。某开成公司作为实际受益人和事实合同相对方,应直接向实际施工人的继承人支付工程款。

律师价值

本案中,代理律师的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精准把握再审焦点:在事实复杂、法律关系交织的情况下,律师精准地将争议焦点锁定在“实际合同相对方”的认定上,而非纠缠于工程款数额等次要问题,为再审改判指明了方向。

有效运用证据链重构法律事实:律师系统梳理并强调了施工过程中的关键证据,如由发包人员工签字的合同、会议记录、验收文件等,成功地将发包人某开成公司从“名义发包人”还原为“实际合同相对方”,打破了原审法院对合同主体的认定。

利用类案裁判规则:律师提交了同类案件的生效裁判文书,主张“同案同判”,虽然再审法院的改判依据并非完全依赖于此,但此举有效引导了合议庭对争议焦点中法律适用统一性的关注,增强了再审申请的说服力。

为当事人争取实质正义:通过再审程序,律师帮助已故实际施工人的家属,绕过了已丧失偿付能力或缺乏履约意愿的中间主体,直接向有财产支付能力的发包人主张权利,最终实现了债权的有效清偿,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1970-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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