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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通过精准区分劳务合作关系与劳动关系,明确了“包干式合作”中用工主体的认定标准,为类似餐饮行业外包团队的管理模式提供了法律风险防范参考。

案件详情

合作框架下劳务外包与劳动关系认定的抗辩实践——某烧鹅店劳动争议仲裁胜诉案

二、案件简介

(一)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A(化名),男,1995年出生,主张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

被申请人:某区某烧鹅店,经营者为C,委托代理人黄XX(广东XX律师)。

案外人:范X,自称负责团队招聘与管理;伍某,被申请人经营者丈夫。

(二)核心争议

申请人A主张其于2024年5月18日至2025年6月29日期间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要求:

确认劳动关系;

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73000元;

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20100元。

被申请人则抗辩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主张与范X系劳务合作关系,范X自主招聘、管理团队并承担薪酬发放,被申请人仅向其支付包干劳务报酬。

三、办案经过

作为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黄XX律师团队围绕“不存在劳动关系”核心目标,制定三层抗辩策略,通过证据组织与法律论证实现有效反驳:

(一)明确法律关系性质:合作关系而非用工关系

援引合作协议:提交《项目投资合作协议》(脱敏后),证明被申请人与范X约定“被申请人每月支付19000元劳务报酬包干,由范X负责团队招聘、管理及薪酬发放”,明确双方为劳务合作关系,非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关系。

界定管理边界:强调被申请人仅对接范X,不参与申请人具体工作安排、考勤及薪酬核算,与申请人无直接隶属关系。

(二)瓦解“劳动关系从属性”主张:证据链拆解

针对申请人提出的“受被申请人管理”证据,逐一质证反驳:

工资发放:申请人提交的微信转账记录显示,工资由范X个人账户支付(备注“工资”),被申请人从未直接发放薪酬(质证意见:“劳动报酬由范X直接支付,与被申请人无关”)。

工作安排与考勤:微信聊天记录、排班表等证据显示,申请人的工作任务、休息时间均由范X或其指定人员(“股东强哥”)安排,被申请人未实施任何用工管理(质证意见:“申请人接受范X考勤管理,无需被申请人同意”)。

招聘入职:申请人称通过范X招聘入职,试工时有伍某在场,但被申请人从未参与面试或考核(抗辩:“范X直接招聘,被申请人不知情”)。

(三)否定“职务行为”推定:证据不足的法律后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指出申请人证据存在三大缺陷:

未能证明范X的行为系“履行被申请人职务”(如未提供被申请人授权范X招聘的书面文件);

微信聊天记录中范X的微信名(“大只佬深井烧鹅范进洪”)系申请人单方修改,真实名称为“XXX范进洪”,无法证明其与被申请人关联;

所谓“被申请人安排工作”的聊天记录系断章取义(实为范X因违法被拘留期间,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临时接单)。

最终,仲裁委采纳被申请人观点,认定申请人“未能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劳动关系”。

四、案件结果

(一)仲裁裁决

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某劳人仲案字[2025]XXX号裁决书,认定:

申请人A与被申请人某区某深井烧鹅店在2024年5月18日至2025年6月29日期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驳回申请人全部仲裁请求(确认劳动关系、双倍工资差额、违法解除赔偿金)。

(二)案件意义

本案通过精准区分劳务合作关系与劳动关系,明确了“包干式合作”中用工主体的认定标准,为类似餐饮行业外包团队的管理模式提供了法律风险防范参考。裁决为终局裁决,用人单位可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撤销,劳动者不服可向法院起诉。


  • 1970-01-01
  • 被申请人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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