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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二审中精准把握案件关键点:一是论证家庭承包土地补偿款应在全体家庭成员间平均分配;二是指出一审将已去世多年的毛纳入分配主体属于事实认定错误;三是主张毛、毛虽未登记在册但作为家庭成员依法享有承包土地权益。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八名家庭成员平均分配补偿款,五上诉人应得90,892.17元及利息

案件详情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毛**等五人。

以上五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河南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河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毛**,男,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汤**,女,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毛等五人与上诉人毛、汤共有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豫**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毛等五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谷XX,上诉人毛及毛、汤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秦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等五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毛、汤给付土地补偿款90892.17元及利息。事实和理由:1. 一审未判决毛、毛参与分配错误,二人系家庭成员,应享有平等权益;2. 一审认定已去世的毛参与分配错误,不应将补偿款作为遗产预留份额;3. 补偿款应由八名家庭成员平均分配,五上诉人应占5/8份额。

、汤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不承担给付责任。事实和理由:1. 补偿款已给付毛**用于家庭开支;2. 五上诉人未实际参与土地劳动,不应获得补偿款;3. 村委会未给五上诉人分配土地,其起诉主体不适格。

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记载承包方家庭成员为:毛、汤、毛、马、毛、毛、毛(已去世)。2022年9月至2023年1月,毛共领取土地补偿款及流转补助费共计145,427.47元。五上诉人主张分配该款项。

本院认为,家庭承包以农户为单位,土地补偿款应在各家庭成员之间平均分配。登记簿记载的七人中,毛已去世多年,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已被毛、毛所替代。案涉土地补偿款应在毛、汤、毛、马、毛、毛、毛、毛八人中平均分配,各占1/8份额,五上诉人应分得90,892.17元。毛、汤主张已将10万元给付毛,证据不足,不予认定。

综上,五上诉人上诉请求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2024)豫0221民初***号民事判决;

二、毛、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毛**等五人土地补偿款共计90,892.17元及利息(自2024年7月3日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

三、驳回毛**等五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035元、保全费52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872元,均由毛、汤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李XX律师成果总结:

在本案中,李XX律师作为五上诉人(毛等五人)的特别授权代理人,代理其与祖父母之间的土地补偿款共有纠纷案件。一审法院仅认定三名上诉人享有分配权,驳回了另外两名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李XX律师在二审中精准把握案件关键点:一是论证家庭承包土地补偿款应在全体家庭成员间平均分配;二是指出一审将已去世多年的毛纳入分配主体属于事实认定错误;三是主张毛、毛虽未登记在册但作为家庭成员依法享有承包土地权益。李XX律师通过扎实的证据梳理和充分的法律论证,成功说服二审法院采纳上诉意见,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八名家庭成员平均分配补偿款,五上诉人应得90,892.17元及利息。本案的改判结果充分体现了李XX律师在土地纠纷及家事案件中的专业素养和卓越的代理能力。


  • 1970-01-01
  •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 上诉人
  • 获得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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