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名农民工劳务合同纠纷维权案——成功追回百万欠薪及利息
一、案件简介
本案系27名农民工与肇庆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称“某建筑公司”)、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某实业公司”)、黎XX、温XX、梁XX、温X之间的劳务合同纠纷。2019年起,27名农民工受梁XX雇佣,在肇庆市端州区某商住小区项目从事木工劳务(含模板制作、安装拆除等);2022年5月完工后,黎X、温X作为项目分包方负责人,仅支付部分工资,尚欠114.25万元劳务报酬未付(含2021年7月至12月工资)。农民工群体委托黄宇杰律师维权,核心诉求为:确认欠薪金额及劳务报酬性质,判令各被告连带清偿工资及利息。
二、办案经过
(一)证据体系构建:夯实欠薪事实与责任基础
黄宇杰律师团队围绕“工资债权真实性”与“责任主体适格性”双核心,系统收集四类关键证据:
直接欠薪凭证:6份《木工班组劳务费发放签领表》(经黎XX签字“属实”确认),明确27名农民工姓名、工资金额(单人次3万-4.75万元不等)及欠付总额114.25万元;
债务确认文件:温XX以项目负责人名义出具的《承诺书》(2022年11月16日),承诺“2022年12月20日前支付50%、2023年1月10日前付清剩余工资”;
维权过程记录:黄岗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笔录》(2023年1月17日),载明争议款项为“农民工劳务报酬”及被告仅认可40万元的调解分歧;
主体关联证据:某建筑公司与黎X《工程项目责任书》、黎X与温X《劳务合同》、温X与梁XX《劳务合同》,证明违法分包链条;某实业公司企业信用信息(某建筑公司100%持股一人公司)。
(二)法律适用论证:精准锁定责任主体
基于证据链,黄宇杰律师从三重维度论证被告责任:
直接责任:梁XX作为农民工直接雇主(雇佣关系),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承担工资清偿义务;
违法分包责任:黎X违法分包给无资质自然人温X,温X再转包梁XX,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黎X作为分包人对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
总承包人及股东责任:
某建筑公司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第二、三款,对分包单位欠薪承担先行清偿责任;
某实业公司作为某建筑公司独资一人股东,未证明财产独立,依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承担连带责任;
温X出具《承诺书》明确承担债务,视为债务加入,需连带清偿。
(三)庭审对抗策略:破解被告抗辩
针对被告“款项系工程款非工资”“原告主体不适格”等抗辩,黄宇杰律师当庭驳斥:
性质认定:《签领表》明确记载“劳务费”且黎XX签字确认,人民调解笔录亦定性为“工资”,与温X、梁XX间工程款结算无关(金额虽偶合但性质不同);
主体适格:27名农民工与梁XX形成事实劳务关系,有权直接主张权利,且总承包人、违法分包人依条例需担责。
三、案件结果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2023)粤1202民初XXXX号民事判决书全面支持原告核心诉求:
工资支付:判令梁XX7日内支付27名农民工工资合计114.25万元(单人次3万-4.75万元,详见脱敏后工资表);
利息赔偿:梁X以各人工资本金为基数,按LPR自2023年1月11日起支付利息至清偿日;
补充清偿责任:温X、黎X、某建筑公司、某实业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费用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20599.44元由梁XX负担。
案件意义:通过精准法律适用与证据对抗,成功为27名农民工追回百万欠薪及利息,彰显《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力度,为同类违法分包、欠薪案件提供典型维权范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