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缺席仲裁情形下工伤保险待遇争议高效维权案
一、案件简介
本案系申请人A(原劳动者谭X)与被申请人B公司(原广东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工伤保险待遇引发的劳动争议。申请人A工作中遭受工伤并经法定程序认定为相应伤残等级,但被申请人B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工伤保险,且在仲裁程序中故意缺席。双方核心争议聚焦于:劳动关系与工伤事实确认、工资核算标准(约定与实际发放不一致)、未参保情形下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责任。申请人A委托黄宇杰律师代理维权。
二、办案经过
黄宇杰律师以“证据锚定+法律精准适用”为核心策略,按以下步骤推进:
核心证据体系构建:全面收集并提交劳动合同(证明劳动关系存续)、工伤认定书(确认工伤事实)、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明确伤残等级)三类关键证据,夯实案件基础事实链。
工资标准争议破解:针对双方“约定工资与实际发放不一致”的问题,援引《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相关规定,主张以当地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工伤保险待遇核算的法定依据(替代模糊约定),解决基数认定难题。
未参保责任强化论证:重点强调“案涉项目未参保工伤保险”的事实,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用人单位未参保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全部待遇”之规定,锁定被申请人B公司的全额支付责任。
缺席审理应对:针对被申请人故意缺席的情况,提前梳理仲裁程序要点(如证据质证规则、缺席裁决的法律后果),确保仲裁委充分审查我方主张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三、案件结果
仲裁委经审理,全部采纳黄宇杰律师的合理主张,作出缺席裁决(案号:(XXXX)X劳人仲案字第XXX号,已脱敏):
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
支持申请人主张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各项工伤保险待遇(按法定标准核算);
裁决被申请人B公司限期履行支付义务。
本案通过精准的证据组织与法律适用,实现缺席情形下的高效维权,完全覆盖当事人核心诉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