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
王X诉呼和浩特市新城区****管理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服务与****局行政行为案
原告:王X
委托代理人:付*(律师)、吴*****(实习律师),单位:内蒙古***律师事务所。
被告: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局
负责人:邸**;出庭**机关负责人:魏*。
委托代理人:马**(律师)、徐**(实习律师),单位:北京**(内蒙古)律师事务所。
被告: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服务与****局负责人:杨**;出庭**机关负责人:杨*
委托代理人:李**(律师)、李**(律师),单位:北京市XX。
第三人:内蒙古****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德*
委托代理人:刘XX,单位:内蒙古璟乔律师事务所。
第三人:德*
委托代理人:刘XX,单位:内蒙古璟乔律师事务所。
审理法院: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案件基本情况:原告王X与第三人内蒙古****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德*
因****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产生了争议。
原告认为,被告在办理变更登记过程中使用了已作废的公章,并存在伪造签名等问题,
导致其法定代表人身份被错误地变更为德*,因此提起行政诉讼。
诉讼请求:
1. 撤销被告于2024年**月1*日作出的**公司工商变更登记;
2. 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审理情况:
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审理。
原告、被告、两局**机关负责人、第三人及各自的委托代理人均参与了诉讼。
经过审理,法院查明了****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具体情况
包括原告王X向相关部门报告遗失证照、申请补领和刻制新印章的过程。
法院的判断:
根据审理结果,法院确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务服务与****局具有办理变更登记的职责,并根据第三人提交的材料完成了形式审查,并无不当。
原告未提供足够证据证明**局作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材料是虚假的,且原告主张公章作废的证据也无法成立。
因此,法院认为被告**局的行政行为是基于合法程序的,从而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判决结果:
1. 驳回原告王X的全部诉讼请求。
2.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X负担。
3. 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