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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上诉人:王X

上诉人代理人: 付*律师

被上诉人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务服务与***理局

法定代表人: 杨**

代理人 李**律师、李**律师

另一被上诉人: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理局

法定代表人: 邸**

代理人: 米**律师、徐**实习律师

原审第三人: 内蒙古****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德*

代理人: 刘XX律师

另一原审第三人: 德*


案件背景**

案件事实: **公司在2024年遗失营业执照和相关证件,法定代表人王X申请补领
随后发生法定代表人变更由王X变为德*。

原审判决: 王X的诉讼请求被驳回,诉讼费用由其负担。


上诉人理由

1. 呼市新城区**局行政行为事实认定错误。

2. 呼市新城区**局未尽审慎审查义务,程序违法。

3. 王X提交公章作废的核心证据证明公章已作废并重新刻制。

4. 法院未能正确应用《印章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被上诉人答辩

- **公司的变更登记申请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尽到了形式审查职责。

- 提交的材料完整性及形式性符合法规,关于公章作废未有行政机关审查范围内的有效证据。

- 相关规定仅为征求意见稿并未正式施行,故《印章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不能作为判定依据。


法院判决

1. 呼市新城区**局进行的是形式审查,**公司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

2. 上诉人王X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3. 呼市新城区****管理局非本案适格被告。

4. 驳回王X的上诉请求,并由其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

5. 判决为终审判决。


  • 2025-10-01
  •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再次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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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昊东律师,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刘昊东律师工作认真负责,急当事人所急,想当事人所想,在合法的范围内努力为当事人争取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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