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X
上诉人代理人: 付*律师
被上诉人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务服务与***理局
法定代表人: 杨**
代理人 李**律师、李**律师
另一被上诉人: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理局
法定代表人: 邸**
代理人: 米**律师、徐**实习律师
原审第三人: 内蒙古****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德*
代理人: 刘XX律师
另一原审第三人: 德*
案件背景**
案件事实: **公司在2024年遗失营业执照和相关证件,法定代表人王X申请补领
随后发生法定代表人变更由王X变为德*。
原审判决: 王X的诉讼请求被驳回,诉讼费用由其负担。
上诉人理由
1. 呼市新城区**局行政行为事实认定错误。
2. 呼市新城区**局未尽审慎审查义务,程序违法。
3. 王X提交公章作废的核心证据证明公章已作废并重新刻制。
4. 法院未能正确应用《印章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被上诉人答辩
- **公司的变更登记申请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尽到了形式审查职责。
- 提交的材料完整性及形式性符合法规,关于公章作废未有行政机关审查范围内的有效证据。
- 相关规定仅为征求意见稿并未正式施行,故《印章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不能作为判定依据。
法院判决
1. 呼市新城区**局进行的是形式审查,**公司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
2. 上诉人王X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3. 呼市新城区****管理局非本案适格被告。
4. 驳回王X的上诉请求,并由其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
5. 判决为终审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