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 内蒙古****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 马**、王*、支**、德*(均为原审原告或被告)
原审第三人: 张**
案情简介: **酒店与马**等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主要争点包括**酒店提供担保的效力、马**是否为善意相对人、一审判决是否存在超范围裁判等问题。
一审判决: 马**胜诉,要求**酒店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上诉理由:
**酒店认为担保未经股东会决议,违反公司法,认为马**未尽审查义务,非善意相对人。
**酒店还提出一审判决存在超范围裁判的问题。
二审审理情况:
**酒店提出补充证据及质证。
马**对部分证据不认可,王*不发表质证意见,支**认为与己无关,德*表示认可**酒店的证据。
二审判决:
撤销一审判决和裁定,改判**、支**承担一般保证责任;**酒店对不能清偿部分承担二分之一赔偿责任。
驳回马**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和二审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分担情况。
判决为终审,要求各方履行判决,不履行将采取强制措施。
判决要点:
1. **酒店为他人债务提供的担保未经股东会决议,违反了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2. 马**未能证明对**酒店担保的有效审查,亦非善意相对人。
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解释,**酒店对债务提供担保的条款对其无法律效力。
4. **酒店应对债务人张**欠付马**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