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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172099元均获法院支持,且诉讼费由败诉方承担。本案充分体现了李伟玲律师在财产保险合同纠纷领域扎实的证据组织能力、专业的法律适用能力以及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合法权益的卓越办案水平。

案件详情

李伟玲律师代理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全额获赔172099元

审理法院:河南省兰考县XX
原告:李X,女,1985年12月29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玲、宋**(实习),河南XX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

案由: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基本事实
2024年9月12日,案外人驾驶原告实际所有的浙GSS**3小型轿车发生单方交通事故,造成车辆及道路隔离石墩损坏。经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证明,认定事故发生经过。事故车辆在被告处投保有机动车损失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原告向被告索赔未果,遂提起诉讼。

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赔偿车辆维修费161799元、鉴定费9700元、施救费600元,共计172099元;

  2. 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争议焦点
被告辩称评估报告数额过高、部分配件无需更换,且诉讼费、评估费属间接损失不应由其承担。

裁判结果
法院采信鉴定结论,认定原告总损失172099元,判决被告在商业险机动车损失险保险限额内全额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72099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870.99元。


李伟玲律师办案成果总结

在本案中,李伟玲律师作为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在被告对损失金额提出异议的情况下,及时申请司法鉴定,通过鉴定程序固定了车辆维修费用161799元的客观依据。庭审中,李伟玲律师准确把握《保险法》第六十四条关于鉴定费属于为查明保险事故损失所支付的必要合理费用的规定,成功使法院认定鉴定费9700元应由保险公司承担。同时,针对施救费600元,提供了正规发票作为证据,亦获法院支持。最终,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172099元均获法院支持,且诉讼费由败诉方承担。本案充分体现了李伟玲律师在财产保险合同纠纷领域扎实的证据组织能力、专业的法律适用能力以及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合法权益的卓越办案水平。


  • 1970-01-01
  •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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