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信息**:
- 原告:什力****
-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桩,均为北京**(呼和浩特XX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信息:
- 被告:***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何**
-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内蒙古璟乔律师事务所律师。
- 案由:
- 原、被告之间的合同纠纷。
- 案件经过:
- 本案件于2024年*月**日立案,采用简易程序审理。
- 原告方和被告方代表均到庭参与诉讼。
- 原告诉求:
1. 确认双方于2007年*月**日签订的《草场转让征用协议》无效。
2. 判令被告返还受让的2**2亩草牧场。
- 事实与理由:
- 原告一家承包了5**2亩草牧场,并在此背景下,原告与被告签订了《草场转让征用协议》
但原告指出被告在使用草场过程中开采矿产、建设永久性构筑物,违法使用草场,并造成草场破坏。
- 被告公司经营范围中不包含畜牧业生产,原告认为不符合签订相关草场转让协议的主体资格。
- 被告辩称:
- 合同双方自2007年已合作,公司项目在法律规范和行政部门批准下进行。
- 被告具备从事畜牧业生产的资质,且通过合法程序取得草原使用权。
- 被告对草原的利用得到了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符合法律规定。
- 法院判决:
- 依据法律规定,原告什*****拉具有代表原承包方提起诉讼的合法身份。
- 草场转让协议有效,且无证据证明被告严重违反土地用途管理制度。
- 原告关于《草场转让征用协议》无效及返还草场的诉求无充分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 若认为被告有违法行为,应由政府部门处理,不属于民事案件审查范围。
- **判决结果**:
1. 驳回原告什*****的全部诉讼请求。
2.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