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王X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内蒙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 内蒙古****管理有限公司(简称“**酒店”)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内蒙古**律师事务所律师。
- 内蒙古****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简称“**酒店”)
- 德*
- 张**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内蒙古璟乔律师事务所律师。
- 徐**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内蒙古**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请求:
1. 判决两份《资产转让协议》无效。
2. 原告王X不承担本案产生的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 王X与张**共同投资**酒店,张**因债务问题,配偶德*成为显名股东。
- 2022年*月3日,王X与德*成为**酒店股东,主营业务为酒店管理及住宿。
- 2024年*月,**酒店将主要资产“**酒店”以1200万元转让给**酒店。
王X认为转让价格低,违背公司章程,涉嫌恶意串通,并且转让后的款项被德*与张**私用或挪用,损害了小股东的利益。
- 王X请求法院判决合同转让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除非公司章程另有约定。
- 《资产转让协议》上王X也有签字,并且实际上协议已履行完毕。
- 王X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合同存在无效情形。
判决结果:
- 驳回原告王X的诉讼请求。
-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X负担。
- 不服判决可在十五日内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