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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产纠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冯居昊律师
律师精准锁定虚假网签实为让与担保的核心,以生效判决与实际占有证据击破对方抗辩,成功撤销虚假备案,协助委托人扫清过户障碍,切实维护实际购房人物权权益,彰显专业办案能力与维权实效。

案件详情

朱XX诉赵XX、某房地产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
案号
(2025) 豫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XX

案情简介
原告:朱XX,委托诉讼代理人:冯XX(河南XX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一:赵XX
被告二: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XX(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特别授权)

原告朱XX与被告赵XX、某房地产公司因商品房销售合同产生纠纷,诉至法院。2013 年,某房地产公司因欠付案外人工程款,将案涉房屋抵账给案外人;2014 年,案外人将该房屋转让给朱XX,朱XX支付全部购房款,并与某房地产公司办理更名手续,签订房屋预约认购书,某房地产公司出具购房款收据。2014 年 4 月,某房地产公司为融资借款,在朱XX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案涉房屋网签备案至赵XX名下,该网签实为借款担保,并非真实房屋买卖,赵XX未支付购房款、未占有使用房屋。2017 年,某房地产公司向朱XX交付房屋,朱XX装修入住至今。后案涉房屋因赵XX涉民间借贷纠纷被法院查封,朱XX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法院判决不得执行该房屋,但案涉房屋仍备案在赵XX名下,朱XX遂提起本案诉讼。
办案经过
法院受理本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代理人、被告赵XX、被告某房地产公司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
庭审中,赵XX辩称其与某房地产公司的网签合同系借款担保,该备案合法有效,朱XX无权要求撤销;某房地产公司认可网签系借款担保,朱XX为实际购房人,未办理过户系赵XX不配合解签导致。
法院查明案件事实,确认朱XX已支付房款、实际占有使用房屋,赵XX与某房地产公司的网签备案为让与担保性质,且生效判决已确认不得执行案涉房屋。
法院结合双方证据与庭审陈述,对案件争议焦点进行审查认定。
案件结果
判决结果
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赵XX、某房地产公司撤销案涉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
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某房地产公司协助朱XX办理案涉房屋网签备案登记及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案件受理费 3275 元(减半收取),由某房地产公司负担。
判决理由
朱XX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的房屋预约认购书系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朱XX已支付房款并实际占有使用房屋,为案涉房屋实际权利人。
赵XX与某房地产公司的网签备案实为借款让与担保,仅为债权担保方式,不具有物权效力,网签备案是行政管理手段,不产生物权变动效力,不能对抗朱XX的合法权利。
赵XX未办理过户登记、未实际占有房屋,其备案登记构成朱XX行使房屋权利的障碍,应予撤销;某房地产公司作为合同相对方,有义务协助朱XX办理备案及过户手续。
适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六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

  • 1970-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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