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迁出不丢权益:株洲张双意律师助夫妻二人保住征地补偿
一、案件简介
本案为侵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号(20XX)湘X民终XXX号。ZX出生于XX村X组,XXX年为就学将户口迁至城镇,但长期在组内生产生活,以承包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未纳入城镇社保体系。YX与ZX结婚后,在XX组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户口未迁出但已书面放弃娘家村组成员资格,确保“不两头占”。
因机场改扩建项目征收XX组土地,组里以二人户口不在、长期未居住为由,制定分配方案将二人排除在外,拒绝发放土地补偿款与青苗费。ZX、YX为维权,委托株洲张双意律师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成员资格并享有同等分配权。一审胜诉后,XX组不服上诉至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律师辩护经过
张双意律师接受委托后,围绕成员资格认定、土地保障、权利义务关系、妇女权益保护构建完整证据链与辩护方案:
固定核心事实:提交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耕地补贴、稻谷补贴、唯一住房证明、无城镇社保记录、修路公益出资、组内事务参与记录等,证实二人长期在组内生产生活,以土地为生存保障。
厘清资格认定规则:提出成员资格不能仅以户口判定,应以实际生产生活、土地保障、权利义务履行为实质要件,户口迁出不等于丧失成员权。
强化妇女权益保护:提交YX放弃娘家成员资格的承诺函及村委会证明,杜绝“两头占”,依法保障婚嫁妇女平等权益,反对歧视性分配。
驳斥程序违法:指出案涉分配方案签字人数未达法定比例,未经合法民主议定程序,属无效决议。
二审精准抗辩:逐一驳斥上诉人提交的会议纪要与证人证言,对证据三性及证明力提出有力质证,稳固一审胜诉成果。
三、判决结果
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完全采纳张双意律师代理意见,终审判决:
驳回XX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确认ZX、YX具有XX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享有平等分配权益;
二审案件受理费XX元由上诉人XX组承担。
本案实现一审胜诉、二审维持的彻底胜诉,为二人后续领取征收补偿款奠定终审依据。
四、律师价值
张双意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极高的专业水准与庭审驾驭能力,为农村“户口迁出但实际务农人员”“婚嫁妇女”维权树立了标杆。首先,律师精准把握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司法裁判规则,打破“唯户口论”错误认知,确立以实际生产生活、土地保障、权利义务为核心的认定标准,对同类案件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其次,充分运用《妇女权益保障法》,保障婚嫁妇女不“两头空”,实现公平分配,有力纠正村规民约中的歧视性做法。再次,通过13组关键证据形成闭环,成功否定违法分配方案,维护村民自治的合法边界。
本案的胜诉,不仅为当事人保住了土地权益与征收补偿,更明确了户口迁出、婚嫁落户等复杂情形下的成员资格规则,具有典型示范价值。张双意律师以专业、严谨、尽责的代理,维护了弱势群体合法权益,捍卫了法律公平与乡村治理的法治底线,充分体现了民事律师在化解基层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中的重要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