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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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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独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时间:2025年(一审)

判决法院: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代理身份:原告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

案件类型:建设工程纠纷

代理结果:胜诉

案件主要内容和争议:

原告某金属制品公司(实际施工人)与被告某装饰公司(分包人)签订工程分包合同,工程竣工验收后,被告公司拖欠工程款12万余元。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公司付款,并要求发包方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担责,同时要求被告公司现任及前任独资股东王XX、阿XX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争议焦点为多层转包下责任主体的认定,以及一人公司股东连带责任的适用。

律师在本案中的价值

施XX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巧妙运用公司法和建设工程司法解释,最大范围锁定责任主体的诉讼策略。

1.准确界定合同效力与付款义务:律师明确本案合同因违法转包而无效,但同时依据法律规定,主张工程已交付使用,被告公司应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

2.刺破公司面纱,追究股东责任:律师精准利用《公司法》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指出被告公司为一人公司,现任股东王XX及债务产生期间的时任股东阿XX,均未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成功说服法院判决两任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是本案最大的亮点和胜诉关键。

3.合理放弃部分诉请:对于向发包方主张权利的诉请,律师在意识到无法突破合同相对性后,选择聚焦于更有把握的被告公司和股东,避免了诉讼资源的浪费。

办案心得:

在建设工程领域,实际施工人追讨工程款往往面临重重困难。本案的成功在于“跳出合同看主体”,不仅要告合同相对方(公司),更要深入调查公司的股权结构和股东背景。对于一人公司,依法要求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是极为有效的诉讼策略,能够极大地提高债权实现的可能性。


  • 1970-01-01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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