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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朝丽律师成功为学校免除赔偿责任,避免了校方不合理的赔偿负担,体现了对学校合理管理边界的司法尊重。

案件详情

马朝丽律师代理学校胜诉,法院认定校方已尽教育管理职责无需承担学生伤害赔偿责任

案件名称: 栗X与闫X、某中心学校、某保险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
审理法院: 河南省林州市XX

被告林州市临淇镇中心学校委托诉讼代理人: 马朝丽,河南XX律师

案情简介:
2024年11月28日晚,在校学生栗X与闫X在课间上厕所期间因吸烟问题发生争执并相互推搡,闫X用力较大致栗X后退时踩空掉入旱厕受伤。栗X起诉要求闫X及其监护人、学校、保险公司共同赔偿损失。

代理成果:
在马朝丽律师的代理下,法院认定:

  1. 学校已全面履行教育、管理职责

    • 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和禁烟、禁止打架等专题教育;

    • 冲突发生在课间厕所,具有突发性和隐蔽性,学校无法预见;

    • 学校在获知受伤后及时组织调解,尽到事后协助义务;

    • 旱厕设计符合相关规范,原告未举证证明存在安全隐患。

  2. 学校不承担赔偿责任
    依据《民法典》第1200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期间受到损害,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才需承担责任。本案中学校无过错,依法不承担侵权责任。

  3. 责任由学生及其监护人承担

    • 栗X自负40%责任;

    • 闫X承担60%责任,由其监护人赔偿;

    • 扣除已垫付费用后,闫X监护人仍需赔偿10,976.65元。

判决结果:

  • 驳回原告对学校的全部诉讼请求;

  • 闫X监护人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0,976.65元;

  • 案件受理费800元,由原告负担581元,闫X监护人负担219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明确了学校在教育、管理职责已履行到位的情况下,不因事故发生在校园内而当然承担责任。马朝丽律师成功为学校免除赔偿责任,避免了校方不合理的赔偿负担,体现了对学校合理管理边界的司法尊重。


  • 2025-12-01
  •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 被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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