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朝丽律师代理学校胜诉,法院认定校方已尽教育管理职责无需承担学生伤害赔偿责任
案件名称: 栗X与闫X、某中心学校、某保险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
审理法院: 河南省林州市XX
被告林州市临淇镇中心学校委托诉讼代理人: 马朝丽,河南XX律师
案情简介:
2024年11月28日晚,在校学生栗X与闫X在课间上厕所期间因吸烟问题发生争执并相互推搡,闫X用力较大致栗X后退时踩空掉入旱厕受伤。栗X起诉要求闫X及其监护人、学校、保险公司共同赔偿损失。
代理成果:
在马朝丽律师的代理下,法院认定:
学校已全面履行教育、管理职责
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和禁烟、禁止打架等专题教育;
冲突发生在课间厕所,具有突发性和隐蔽性,学校无法预见;
学校在获知受伤后及时组织调解,尽到事后协助义务;
旱厕设计符合相关规范,原告未举证证明存在安全隐患。
学校不承担赔偿责任
依据《民法典》第1200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期间受到损害,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才需承担责任。本案中学校无过错,依法不承担侵权责任。责任由学生及其监护人承担
栗X自负40%责任;
闫X承担60%责任,由其监护人赔偿;
扣除已垫付费用后,闫X监护人仍需赔偿10,976.65元。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对学校的全部诉讼请求;
闫X监护人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0,976.65元;
案件受理费800元,由原告负担581元,闫X监护人负担219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明确了学校在教育、管理职责已履行到位的情况下,不因事故发生在校园内而当然承担责任。马朝丽律师成功为学校免除赔偿责任,避免了校方不合理的赔偿负担,体现了对学校合理管理边界的司法尊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