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资诈骗案刑事辩护案例
审理法院信息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被告人岳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酒业公司经营实力与投资回报前景,以高额返利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集资,涉案金额巨大,公诉机关以集资诈骗罪提起公诉,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被告人委托张琪律师担任辩护人,律师结合坦白、部分退赃等情节提出从轻处罚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
办案经过
张琪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案件证据材料,核实被告人涉案金额、资金流向及到案表现;庭审中围绕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主动退出部分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量刑情节,依法提出罪轻辩护意见,请求法院在量刑时予以从宽考量。
案件结果
法院采纳辩护意见,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已退缴款项按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剩余损失责令继续退赔。判决理由为被告人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数额巨大,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退出部分违法所得,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从轻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