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资金罪刑事辩护案例
审理法院信息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为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X担任村民小组联组长,利用收取土地承包款、鱼塘承包款的职务便利,将集体资金挪为己用,数额较大,公诉机关指控其构成挪用资金罪。被告人张X委托张琪律师担任辩护人,律师就主体适格、犯罪数额、款项性质等问题提出专业辩护意见。
办案经过
张琪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审查承包合同、银行流水、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全部案卷材料;庭审中围绕被告人主体资格、款项归属、犯罪数额计算等焦点问题展开辩护,依法提出慈善捐款不应计入犯罪数额等辩护观点,审慎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被告人张X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责令继续追缴赃款发还被害单位。判决理由:张XX为村民小组负责人,利用职务便利挪用集体资金,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已构成挪用资金罪;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将慈善捐款从犯罪数额中予以扣除,结合案件事实、性质与情节依法作出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