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概况(脱敏・专业版)
原告:四川某大型钒钛生产企业被告:辽宁某再生资源回收公司
原告通过公开拍卖方式处置一批闲置废旧物资(电机、风机、设备等),被告竞拍中标并签订《废旧物资销售合同》,约定整体打包提货、不得挑选拆分,且拍卖公告明确:标的物以现场踏勘为准,买受人已充分了解现状,违约需赔偿二次拍卖差价损失。
被告仅拉走高价值部分物资后,以 “货物含废铁、与现场看货不符” 为由单方违约拒不再履行,导致原告不得不二次降价拍卖,产生重大差价损失。原告委托阎乔律师起诉维权。
二、案件难点
- 被告以货物质量不符、现场看货误差为由抗辩,拒绝赔偿;被告主张系合伙投资,试图推卸公司责任;
- 涉及拍卖规则、合同解释、差价损失计算等专业法律点;跨区域诉讼(四川 — 辽宁),庭审为远程开庭,证据要求高。
三、胜诉结果(法院全额支持)
- 确认案涉《废旧物资销售合同》解除;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货款损失 715000 元;案件受理费 全部由被告承担;
- 原告全部核心诉求胜诉,企业损失全额追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