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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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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沧州市新华区XX。

被告人XX,男,1XXXX1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X010X1XXX0X1X223X,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江西省南昌市XXX,居住地:江西省南昌市XXX.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3年X1X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X1X日被取保候审,202XX22日经本院决定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沧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XX,河北XX律师,由沧州市新华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黎XX,曾用名黎XX,女,1XX0年2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0XX11XX0020X02XX,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XXX,居住地:广西壮族自治区XXX.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23年X13日被抓获,2023年X2X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X1X日被取保候审,202XX22日经本院决定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沧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谢XX、刘XX(实习),河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顾XX,曾用名顾XX,男,1XXX3月2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X2X1XXX032X30XX,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河北省XXX,居住地:河北省XXX。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23年X1X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X1X日被取保候审,202XX22日经本院决定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沧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季XX,河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孙XX,女,1XXX12月2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X2X1XXX122X2XXX,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河北省张家口市XXX,居住地:河北省保定市XXX。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3年X31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XX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XX,河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由沧州市新华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赵XX,男,1XXX10月2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X2X1XXX10202X1X,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河北省保定市XXX,居住地:河北省保定市XXX。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3年X1X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X1X日被取保候审,202XX22日经本院决定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沧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周XX,河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由沧州市新华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田XX,女,1XXX12月1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X2X1XXX121X0X2X,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河北省XXX,居住地:河北省XXX。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3年X2X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X2X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XX,河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沧州市新华区XX以XXX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黎XX、顾XX、孙XX、赵XX、田XX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沧州市新华区XX指派检察员XX、张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XX及其辩护人王XX、被告人黎XX及其辩护人谢XX、被告人顾XX及其辩护人季XX、被告人孙XX及其辩护人陈XX、被告人赵XX及其辩护人周XX、被告人田XX及其辩护人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沧州市新华区XX指控,沧州XX的XXX传销组织层级架构清晰、人员分工明确,由多个传销团队各自发展运营,对于拉来新人并成功加入的人员会有提成奖励。该传销组织按照级别从低到高依次是业务员、主管、主任、大主任、网上领导、经理、总经理七个级别,一级对一级负责。普通传销人员缴纳2X00元后成为业务员;主管辅助主任管理寝室;主任负责整个寝室的整体运营管理;大主任控制多个寝室主任,负责协调管理各寝室人员,主任定期向大主任汇报寝室管理情况和业绩情况;网上领导领导大主任;经理一般在外地负责遥控指挥沧州XX的团队。

被告人XX、黎XX、顾XX、孙XX、田XX、赵XX系沧州XXXXX传销组织中吴XX组织的经理级别,吴XX组织由三个小团队组成,黎XXXX负责一个团队,顾XX和孙XX负责一个团队,田XX和赵XX负责一个团队。201X1月1日至2023年X31日,按照时间先后顺序,XX、赵XX、顾XX、孙XX在传销组织期间负责收取吴XX组织传销人员缴纳的入门费,并通过ATM机转移给吴XX。经审计,吴XX控制的传销组织直接或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12X0X0XX元。

被告人XX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

其辩护人对被告人XX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没有异议,但其在传销组织中为中层执行人员,所起作用相对较小,认罪认罚,属于从犯,本案“情节严重”的认定需结合被告人XX的具体参与程度审慎判断。

被告人黎XX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

其辩护人对被告人黎XX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没有异议,但其应认定为从犯,并大幅度减轻处罚,犯罪数额应以其个人实际获利及团队情况为准,不应承担全案责任,且其有认罪认罚、退赃的情节,缴纳罚金的意愿明确,系初犯、偶犯。

被告人顾XX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

其辩护人对被告人顾XX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没有异议,但其存在自首、认罪认罚、上缴部分违法所得、从犯等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被告人孙XX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

其辩护人对被告人孙XX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没有异议,但其存在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系初犯、偶犯,且犯罪行为涉及的时间短、金额小、获利也较少,其孩子是哺乳期的婴儿,对其量刑应在五年以下。

被告人赵XX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

其辩护人对被告人赵XX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没有异议,但其存在从犯、自首、主动上缴部分违法所得、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的情节。

被告人田XX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

其辩护人对被告人田XX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没有异议,但其存在从犯、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的情节。

经审理查明,沧州XX的XXX传销组织层级架构清晰、人员分工明确,由多个传销团队各自发展运营,对于拉来新人并成功加入的人员会有提成奖励。该传销组织按照级别从低到高依次是业务员、主管、主任、大主任、网上领导、经理、总经理七个级别,一级对一级负责。普通传销人员缴纳2X00元后成为业务员;主管辅助主任管理寝室;主任负责整个寝室的整体运营管理;大主任控制多个寝室主任,负责协调管理各寝室人员,主任定期向大主任汇报寝室管理情况和业绩情况;网上领导领导大主任;经理一般在外地负责遥控指挥沧州XX的团队。

被告人XX、黎XX、顾XX、孙XX、田XX、赵XX系沧州XXXXX传销组织中吴XX组织的经理级别,吴XX组织由三个小团队组成,黎XXXX负责一个团队,顾XX和孙XX负责一个团队,田XX和赵XX负责一个团队。201X1月1日至2023年X31日,按照时间先后顺序,XX、赵XX、顾XX、孙XX在传销组织期间负责收取吴XX组织传销人员缴纳的入门费,并通过ATM机转移给吴XX。经审计,吴XX控制的传销组织直接或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12X0X0XX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XX、黎XX、顾XX、孙XX、赵XX、田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XX、黎XX、顾XX、孙XX、赵XX、田XX的供述,证人……的证言,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吴XX等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涉及的资金收入情况专项审计报告,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归案情况说明,临时羁押证明,党员证明,前科、累犯查询记录,无犯罪记录证明以及六被告人的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XX、黎XX、顾XX、孙XX、赵XX、田XX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购买商品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的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六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吴XX所控制的传销组织收取传销资金12X0万余元,在传销组织中六被告人二人一组管理团队,均受吴XX安排,接受吴XX所发工资,且XX、赵XX、顾XX、孙XX先后收取吴XX整个团队的传销资金,与吴XX系共同犯罪,应对吴XX所控制的传销组织所收取的全部传销资金承担责任,六被告人在传销团队中均承担管理、协调职责,均系主犯。被告人顾XX、赵XX、田XX自愿认罪认罚,且有自首情节,退缴了部分违法所得,可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XX、黎XX、孙XX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根据各被告人在犯罪中的作用、地位及参与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XX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本院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先行羁押的2X日予以扣除,即自202XX22日起至2030年12月2X日止。)

二、被告人黎XX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本院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先行羁押的32日予以扣除,即自202XX22日起至2030年12月20日止。)

三、被告人孙XX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本院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先行羁押的3X日予以扣除。)

四、被告人顾XX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本院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先行羁押的2X日予以扣除,即自202XX22日起至2030年X22日止。)

五、被告人赵XX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本院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先行羁押的2X日予以扣除,即自202XX22日起至2030年X22日止。)

六、被告人田XX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本院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先行羁押的31日予以扣除。)

七、继续追缴被告人XX的违法所得1X万元、被告人黎XX的违法所得2X万元、被告人顾XX的违法所得X万元(已上缴2万元)、被告人孙XX的违法所得2X100元、被告人赵XX的违法所得X万元(已上缴2万元)、被告人田XX的违法所得102000元(已上缴X.2万元),上缴国库。

八、扣押在案的被告人顾XX、赵XX、田XX上缴的违法所得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XXX
人民陪审员XX

人民陪审员XXX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XX

书记XXX


  • 2025-11-01
  •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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