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本案为合伙合同纠纷。原审原告徐XX 主张向合伙项目投入 70 万元,占洗衣店投资比例 49%,该款项为投资款,但其他合伙人未将款项用于洗衣店经营,要求返还该笔资金。原审被告高XX、张XX、赵XX 及沈阳市沈北新区某洗衣店辩称,案涉 70 万元并非投资款,而是合伙份额转让款,徐XX 已据此取得洗衣店 49% 合伙份额,不同意返还。
二、办案经过
- 1、徐XX 向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作出 (20xx) 辽 01xx 民初 62xx 号民事判决。
- 2、高XX、张XX、赵XX 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 二审法院于 2022 年 10 月 13 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
三、案件结果
- 1、撤销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20xx) 辽 01xx 民初 62xx 号民事判决;
- 2、本案发回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重审;
- 3、上诉人高XX、张XX、赵XX 预缴的二审案件受理费 10800 元予以退回。
四、裁定理由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未查明并充分论证案涉 70 万元款项性质,故依法发回重审。重审需重点查明以下问题:
- 1、各方当事人之间构成个人合伙还是合伙企业,据此正确适用法律;
- 2、结合洗衣店价值、投资金额、持股比例及沟通经过,认定徐XX 投入 70 万元的款项性质;
- 3、先认定合伙合同能否终止及终止时间,再核对该节点合伙财产价值,依法作出裁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