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案情简介
- 原告:郭XX(女,199x 年生)
- 被告:郭XX(男,196x 年生,原告父亲)、徐XX(女,197x 年生,原告母亲,二被告已离婚)
- 第三人:沈阳XX公司(拆迁实施单位)
- 被告郭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X,北京市XX律师;潘XX,实习律师
- 核心事实:案涉房屋及宅基地登记在郭XX 名下,宅基地登记人口为原、被告三人。案涉地块被纳入征收范围,原告郭XX 主张案涉拆迁补偿款 2,119,420 元应由三人共有并请求分割;被告郭XX 否认原告享有分割权利,第三人称未签订正式补偿协议、未发放补偿款。
二、办案经过
- 原告郭XX 起诉,请求分割拆迁款 2,119,420 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
- 被告郭XX 委托曹X律师应诉,提出原告主体不适格、非被拆迁主体、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已享受过其他拆迁补偿、房屋归郭XX 个人所有等抗辩意见。
- 被告徐XX 经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答辩、质证权利。
- 第三人到庭说明:未签订正式补偿协议,未支付补偿款。
- 法院赴沈阳市和平区城市更新局调取征收档案,未查询到相关档案。
- 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结合证据与当事人陈述作出判决。
三、案件结果
- 判决结果:驳回原告郭XX 的全部诉讼请求。
- 案件受理费:23,755 元由原告郭XX 负担。
- 裁判理由: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已签订补偿协议且被告实际取得补偿款,案涉补偿款未实际发放、金额未确定,原告诉请缺乏事实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