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XX
民事判决书
原告:宋XX,女,汉族,1XX2年X月X日出生,住沧州市XXX,身份证号:130X031XX20X0X032X.
委托代理人:鲍XX、XX,河北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范XX,女,汉族,1XX2年X月2日出生,住沧州市XXX,身份证号:130X021XX20X0200XX.
委托代理人:王XX,河北XX律师。
被告:刘XX,女,汉族,1XXX年12月30日出生,住址同范XX,身份证号:130X031XXX12300X2X
委托代理人:范XX,系刘XX的女儿。原告宋XX与被告范XX、刘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XX的委托代理人鲍XX、XX,被告范XX及其委托代理人王XX,被告刘XX的委托代理人范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宋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一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X000元及利息2X00元(利息计算方式为以2X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X日起按月息1%起计算至2021年2月1X日);2.依法判令被告一给付原告逾期还款利息(自2021年2月1X日以10X000元为基数计算至给付之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LPR的X倍计算);3.被告二对上述诉讼请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X.本案诉讼费、律师费、公告费、保函费、保全费等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民间借贷关系,被告一于2021年1月2X日向原告借款2X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借条》约定:2X0000元借款期限自2021年1月2X日至2021年2月2X日,每月利息为1%,到期后向原告还本付息,若不能按时偿还该笔借款,同意原告以诉讼方式向被告追讨,并自愿承担因诉讼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公告费、保函费、保全费等费用;双方另约定由被告二刘XX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于《借条》出具当日向被告范XX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出借2X0000 元,该笔借款到期后,范XX仅向原告还款1XX000元本金,至今未能偿还剩余本金及利息。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范XX辩称XXX依据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请求贵院依法驳回。
被告刘XX辩称XXX。
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范XX向原告借款,原告履行了出借义务,被告范XX亦认可借款事实,故被告范XX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关于借款本金数额的认定。原告主张剩余本金10X000元,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同时原告于2021年X月22日向被告范XX发短信确认被告欠其本金X0000元,被告范XX并未提出异议,据此,本院对截止到2021年X月22日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数额认定为X0000元。被告所偿还原告款项已足以支付双方约定的利息,因此,本院认定至2021年X月22日的利息被告已经付清。此后被告偿还的X100元,双方未明确本息,根据法律规定,本院认定为利息。被告范XX辩称通过中间人XX还款XXX00元,原告不认可,本院通过询问,XX亦不认可向原告还款,称范XX给其的款项与原被告之间的借款没有关系。因此,对被告的该辩称本院不予采纳。被告范XX与中间人XX之间的经济往来,如双方存在争议,可另寻途径解决,本案不予涉及。关于逾期利率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2)项规定“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原告双方约定了借期内利率即月利率1%,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原告主张按LPR的X倍计算,无法律依据,根据前述司法解释规定,本院支持逾期利率为月利率1%。故,被告范XX应偿还原告借款本金X0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以X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X月23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
被告刘XX在《借条》上签字确认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虽然被告刘XX辩称对借款并不知情,但未能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实,原告主张被告刘XX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第六百八十条、第六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范XX偿还原告宋XX借款本金X0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以X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X月23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扣减被告已经支付的利息X1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刘XX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1X元,由原告负担2X0元,被告范XX、刘XX负担X3X元;保全申请费1120元,由被告范XX、刘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扫描下方二维码自行网上上诉立案及进行其他网上诉讼操作,或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