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不起诉人娄X,男,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汉族,大学专科文化,四川xx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运维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通许县,现住四川省天全县xx,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5年9月2日经天全县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2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坤,四川XX律师。
本案由天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娄X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5年10月16日移送天全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经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指定,天全县人民检察院于2025年12月1日将该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5年3月,四川xx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天全XX公司(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单位,以下简称天全xx公司)签订在线自动检测系统的运行维护合同,由四川xx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责天全xx公司烟气在线自动检测系统的日常运行维护。2025年5月,四川xx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维护人员被不起诉人娄X应天全xx公司要求排查二氧化硫排放数据异常问题,为使监测仪器对排放的二氧化硫显示正常,娄X干扰自动检测设施,擅自将天全xx公司石墨化生产车间3-4#线石墨化废气排放口(DA002),排放废气的采样管道绕开氮氧化物转化器,直接接入自动检测分析仪,使排放的二氧化氮未通过氮氧化物转换器转换成一氧化氮,导致监测到的氮氧化物含量严重失真,致使天全xx公司违法排放氮氧化物,严重污染环境。直到2025年7月16日,被雅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发现。2025年7月28日,娄X经环保部门同意更换低温氮氧化物转化器完成整改。被不起诉人娄X系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娄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有效整改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娄X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第二地区人民检察院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2026年2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