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情况:原告(男方)与被告一(女方)经人介绍相识,2025 年 4 月按习俗定亲,原告向被告方给付彩礼现金220000元,并为女方购置价值66000 元的五金首饰,被告二、被告三系被告一父母,共同参与婚约事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按农村习俗举办结婚仪式,且共同生活、生育一子。后双方因感情不和产生矛盾,婚恋关系破裂,原告多次联系女方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共同返还彩礼220000元及五金折价款66000元。
被告方X辩:双方已形成事实婚姻、长期共同生活并育有子女,彩礼已用于共同生活、孕期产检、生育及育儿等家庭开支,且原告方存在过错,不同意返还彩礼。
办案思路:李珂律师紧扣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中彩礼返还的法定情形,以未办理结婚登记为核心法律依据,固定彩礼给付、转账记录等完整证据链,客观认可共同生活与生育子女的案件事实,不主张全额返还,同时明确女方父母作为婚约参与方应承担共同返还责任,聚焦彩礼现金返还核心诉求提出合理代理意见。
办案结果:法院采纳律师部分代理意见,综合考量双方未办结婚登记、共同生活、生育子女及彩礼消耗等情节,大幅调低返还比例,最终判决女方及其父母共同向男方返还彩礼款75000元,驳回男方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双方按比例分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