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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欠款纠纷抗辩——代理某村集体经济公司成功推动工程款结算争议实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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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易蓬律师 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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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通过刑事线索与民事抗辩的深度结合,有效遏制了承包方的超额索赔,为村集体资产避免了数百万元的潜在利息损失,同时为同类涉村建工程的合规抗辩提供了实务参考。

案件详情

一、案例标题

建设工程欠款纠纷抗辩——代理某村集体经济公司成功推动工程款结算争议实质审查

二、案件简介

本所崔易蓬律师接受某村集体经济公司(下称“发包方”)委托,就其与某建筑工程公司(下称“承包方”)就三宗商住小区工程及一宗配套服务工程引发的工程款纠纷参加诉讼。承包方主张发包方拖欠四阶段工程款项合计1500余万元及高额利息,要求全额支付并承担诉讼费用。发包方抗辩核心为:案涉部分新增工程涉嫌规避招投标程序、系承包方通过行贿等非法手段获取,相关收益应予追缴;同时主张大部分诉请已过诉讼时效,且部分工程结算未经双方最终确认,需重新核定造价。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调取了关联刑事案件生效裁判文书,证实承包方项目负责人曾向发包方时任管理人员贿送巨额钱款以获取工程便利。

三、办案经过

崔易蓬律师接手案件后,围绕三大核心防线制定抗辩策略:

刑事线索衔接:第一时间梳理案涉工程招投标流程、结算文件签署背景,结合已生效刑事判决中“承包方通过行贿获取11项新增工程及配套项目”的事实,向法院提出案涉新增工程补充协议因违反《招标投标法》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承包方无权主张非法获利部分的工程款,相关收益应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缴。

时效与结算效力抗辩:针对四笔款项逐笔梳理时间线——一期增加工程2013年竣工、二期三期2015年竣工、配套工程2016年竣工,承包方2024年起诉已远超三年诉讼时效;同时指出二期、三期工程结算审核定案书未经发包方盖章确认,系单方委托第三方出具,且财政复核已发现造价虚高问题,不具备结算效力。

反制恶意索赔:针对承包方主张的高额利息,举证证明双方从未就欠付金额达成合意,利息起算点缺乏合同依据;针对二期、三期工程可能存在的虚增造价问题,申请法院启动重新鉴定程序,并提交初步核减证据线索(如化学螺栓工程量虚报百倍等)。

四、案件结果

法院虽未完全采纳抗辩主张,但全面采信了崔易蓬律师提出的诉讼时效起算点应以财政复核定案时间为准的核心意见,未支持承包方按早年竣工时间计算的高额利息;同时明确:

驳回承包方关于“原合同范围外新增工程利润”的部分隐含诉求,认定相关刑事线索不影响已交付工程的基础付款义务,但未支持其主张的“按竣工即时计息”诉求;

发包方仅需以最终财政复核认定的欠付金额为基数,分段计算利息(2019年8月20日前按央行同期贷款利率、之后按LPR标准),较承包方主张的“全额本金+15年复利”大幅降低赔付成本;

针对二期、三期工程的结算争议,法院虽未启动重新鉴定,但在判决中明确“发包方可就结算问题另行主张权利”,保留了后续追偿空间。

本案通过刑事线索与民事抗辩的深度结合,有效遏制了承包方的超额索赔,为村集体资产避免了数百万元的潜在利息损失,同时为同类涉村建工程的合规抗辩提供了实务参考。


  • 1970-01-01
  • 被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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