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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建设集团与某村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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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发包方无需按施工方主张的高额金额结算,二审案件受理费由施工方全额负担,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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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案例:某建设集团与某村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案

一、案件简介

某建设集团(下称“施工方”)中标某村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下称“发包方”)发包的街区外立面改造工程,双方签订施工合同,约定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包干,结算按“招标控制价×(1-中标下浮率)”计算,且明确招标控制价为固定上限。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双方对结算金额产生重大分歧:施工方主张施工过程中存在大量设计变更、增量工程,应据实结算,远超原招标控制价;发包方则认为应严格按招投标及合同约定的计价规则结算。施工方遂提起诉讼,一审胜诉后施工方不服提起上诉,发包方委托崔易蓬律师代理二审程序。

二、办案经过

崔易蓬律师接受委托后,紧扣合同约定优先与风险自担两大核心梳理案件:

锁定合同与招投标合意:梳理招标文件、澄清函、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等证据链,明确双方在招投标阶段已确认案涉工程属于“边设计边施工”模式,施工方作为专业施工企业,投标时已明知施工图纸及中介预算尚未完善,仍自愿承诺接受“招标控制价封顶+下浮率”的计价规则,应自行承担造价波动风险。

精准回应增量主张:针对施工方提交的会议纪要、工程量确认表等证据,指出相关签证仅为过程资料,不构成对原合同计价方式的变更;且合同已明确约定工程量偏差调整阈值,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实际偏差达到约定调整标准。

违约金抗辩:针对施工方主张的月息10%高额违约金,结合司法实践与举证规则,论证该标准远超实际损失,请求法院依法调减。

三、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全面采纳崔易蓬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

案涉施工合同及招投标文件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

施工方投标时已预见“边设计边施工”的造价风险,现有工程量偏差未达到合同约定调整条件,对其据实结算的主张不予支持;

一审认定的工程款金额及按LPR1.5倍计算违约金的处理并无不当。

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发包方无需按施工方主张的高额金额结算,二审案件受理费由施工方全额负担,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维护。


  • 1970-01-01
  • 被上诉人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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