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标题
代理施工方追回欠付工程款及违约金——建设工程“视为验收合格”规则的实战适用
二、案件简介
2011年,委托人(某建设公司)承接了某包装公司的新厂幕墙工程,双方签订固定总价施工合同,约定总价款1730万元,同时明确了进度款支付节点、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按日3000元计算)。施工过程中,因发包人多次变更设计方案、未及时足额支付进度款,工期相应顺延,最终工程于2012年基本完工并交付发包人实际使用。
工程交付后,发包人长期拖欠剩余工程款,委托人多次发函催收无果。2016年,委托人委托崔易蓬律师团队提起诉讼,主张欠付工程款478万余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审图费等合计超900万元。发包人抗辩称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未竣工验收不满足结算条件、付款条件未成就,拒绝支付剩余款项。
三、办案经过
崔易蓬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了施工合同、履约函件、工程签证、检测报告、付款记录等证据链,针对发包人的核心抗辩制定了针对性策略:
锁定“视为验收合格”规则:依据最高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重点举证发包人已擅自使用未竣工验收工程的事实,主张其无权再以一般质量问题拒付工程款,仅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可另行主张。
夯实结算依据效力:援引施工合同“发包人收到结算文件10日内未答复视为认可”的约定,结合委托人已按约报送结算明细、发包人未在期限内提出异议的事实,主张按报送金额确定工程总价款。
厘清付款节点与违约金起算点:逐一核对发包人各期进度款的应付时间与实际支付时间,精准计算已付款部分的逾期违约金;针对欠付工程款,结合工程视为竣工时间,确定保修期届满后的付款截止日,主张对应违约金。
应对质量抗辩:针对发包人提出的化学螺栓抗拔值不达标、施工工艺违规等主张,举证各方已确认调整抗拔值检测标准、检测合格的事实,同时强调发包人擅自使用工程的后果,瓦解其拒付抗辩。
四、案件结果
法院全面采纳崔易蓬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支持委托人绝大部分诉讼请求:
发包人向委托人支付欠付工程款XXX.59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3年9月13日起按日3000元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发包人向委托人支付已付款部分的逾期付款违约金165000元;
发包人向委托人返还代垫审图费41520元;
驳回发包人的全部抗辩主张。
本案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生效,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