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质量争议及货款结算纠纷案
审理法院信息
审理法院: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原告甲供应链公司与被告乙矿业公司先后签订两份铁精粉买卖合同,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供应铁精粉,质量、结算及违约处置按最终用户检验管理办法执行,货款在结算后五个工作日内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甲公司按约供货并送至指定地点,首批货物结算后乙公司尚欠部分货款;第二批货物经最终用户检测认为存在质量异常,乙公司据此认定质量作弊,拒付该批货款并扣款处罚,同时以产地不符主张运费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双方就质量认定、货款支付、违约责任等产生争议,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全部欠付货款及逾期利息、维权费用,乙公司反诉主张驳回原告诉请并由原告承担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办案经过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第二批货物检测后甲公司多次申请复检未获准许,货物已被使用且检验样品灭失,无法通过司法鉴定确定质量。一审基于公平原则酌定该批货物价款,支持部分货款及逾期损失,驳回其他诉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中,甲公司提交相关检测报告,主张按其送检结果计价;乙公司坚持按最终用户检测结论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二审法院围绕质量是否违约、产地是否合规、逾期付款责任、律师费承担等焦点展开审理,重点审查样品灭失责任、复检权保障、合同条款适用及举证责任分配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民事判决,改判乙矿业公司向甲供应链公司支付货款 XXX.61 元,并按年利率 4.69% 支付逾期付款损失(其中 394600 元自 2024 年 7 月 10 日起计息,614987.61 元自 2024 年 12 月 10 日起计息,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驳回甲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判决理由:
乙公司指定收货人未保留样品擅自处置货物,导致甲公司复检与司法鉴定权无法实现,乙公司应承担不利后果,货物质量按甲公司送检结果认定,甲公司不承担质量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乙公司无充分证据证明货物产地不符,且产地不增加其运费负担,主张运费损失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乙公司未按约支付货款构成违约,应依法承担逾期付款责任,利率标准符合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双方未约定律师费承担,且甲公司未提供有效支付凭证,该项诉求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