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案例
审理法院信息
审理法院: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原告XX公司与被告XX公司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原告委托律师及实习律师代理本案。2014 年双方签订借款协议,原告向被告出借 25 万元,约定年利率 12%,借款到期后双方续签续期协议,被告按约支付利息至 2021 年 1 月 3 日,此后未再还本付息。原告经书面催收无果,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被告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办案经过
原告代理律师梳理借款协议、续期协议、转账凭证、收款收据、催款通知函等全套证据,明确借款事实、利率约定、欠款期限及催收过程,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立案后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方到庭陈述事实、举证质证,完整证明借贷关系成立及被告违约事实。被告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 250000 元,并支付截至 2025 年 8 月 13 日的利息 138246.57 元;2025 年 8 月 14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欠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 12% 计算。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判决理由:双方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原告已履行出借义务,被告未按期还本付息构成违约;约定年利率 12% 符合当时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