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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怡君律师 在线
吉林万珏律师事务所 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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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律师准确把握了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关于“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构成要件,成功论证了原告行为不仅是对产品本身的虚假陈述,更是通过攀附国家电视台的公信力来获取不正当竞争优势,从而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范围,而非原告主张的《广告法》范畴。这体现了律师对法律规范的深刻理解。

案件详情

案例标题

某食品加工公司诉某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案

案情简介

原告某食品加工公司在其生产的“爬虾馅水饺”地标宣传牌上使用了“CCTV7上视品牌”的宣传用语。被告某工商分局接到消费者举报后立案调查,经向中央电视台查询,中央电视台回复称原告从未在XX投放广告,也未获得“CCTV上视品牌”称号或证书。被告认定原告的行为构成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依据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对原告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原告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主张其法定代表人曾接受CCTV7《致富经》栏目的人物专访,使用“CCTV7上视品牌”系对客观事实的真实描述,并非虚假宣传。

审批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法定代表人虽曾接受过人物专访,但该专访未针对产品进行有目的、有计划的宣传,且专访类栏目不满足广告的连续性属性。原告将人物专访与产品宣传相混淆,在未获中央电视台授权的情况下使用“CCTV7上视品牌”字样,足以误导消费者,构成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被告行政处罚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幅度适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 1970-01-01
  •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原告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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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怡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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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怡君律师,吉林万珏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2011年执业,擅长刑事辩护、行政医疗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婚姻家庭等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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