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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怡君律师 在线
吉林万珏律师事务所 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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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针对原告提出的“经销商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其所作情况说明不应采信”的主张,律师通过举证调取了省内另一家经销商的独立证据,证明宣传单页来源于原告具有横向一致性,且受调查经销商当时并不知晓行政处罚事宜,其陈述具有客观真实性。这一质证成功维护了关键证据的可采性。

案件详情

案例标题

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诉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某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

案情简介

原告某汽车公司因其在吉林市的授权经销商处使用的宣传单页及宣传物料中使用“C-NCAP五星”图形标记、“超五星安全标准”、“自主品牌安全碰撞最高分-59分”等宣传用语,被某市工商局认定为构成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及使用绝对化用语。市工商局于2018年1月10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对两项违法行为各罚款100万元,合计200万元。原告不服,向省工商局申请行政复议,省工商局维持了该处罚决定。原告遂提起行政诉讼,主张其并非广告主、宣传用语有事实依据、不构成虚假宣传、处罚程序违法且处罚过重。

审批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作为汽车生产厂家,自行设计并向经销商提供宣传物料,系本案广告主;其宣传用语片面强调C-NCAP五星评价结果,未明确适用车型及评价标准,足以误导消费者,构成虚假宣传;“自主品牌安全碰撞最高分”用语属于绝对化用语;市工商局处罚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幅度适当;省工商局复议程序合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 1970-01-01
  •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原告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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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怡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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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怡君律师,吉林万珏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2011年执业,擅长刑事辩护、行政医疗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婚姻家庭等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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