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某(化名)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6支,情节严重;另与被告人张X(化名)、李X(化名)、屈某(化名)等人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土铳、改装射钉枪等)多次猎捕小鹿(系“三有”动物)共6只,部分出售、部分分食。公诉机关认为张X(化名)构成非法狩猎罪,应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张X(化名)的辩护人由周俊律师担任。张X(化名)到案后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后,周俊律师第一时间会见当事人,核实案发细节与到案经过。针对起诉书认定的事实,律师重点梳理了张X(化名)在共同狩猎行为中的参与程度、到案后的供述态度及前科情况,发现其无同类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
在庭审中,周俊律师提出: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悔罪态度良好;主观恶性较小,并非以狩猎为业;且已主动退缴违法所得1416元,请求法庭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同时积极配合法庭对证据的质证,确保被告人坦白、认罪认罚等法定从宽情节得到充分认定。
案件结果本案中,被告人张X(化名)因涉嫌非法狩猎罪,被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公诉至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辩护人周俊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当事人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经法院开庭审理,依法从宽处理,最终判决被告人张X(化名)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没收其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416元。本案终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