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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佳佳律师代理原告,精准梳理交易链条,成功将合同责任锁定于美容店而非个人,突破被告“主体不适格”抗辩;同时据理主张张xx个人留存款项应返还。法院采纳核心意见,判决两被告分别返还合计58330元,为原告挽回近半损失

案件详情

案件过程

2023年8月至2024年5月,原告在某美容美发店(xxx发店,不具备XX资质)内,经店主推荐认识被告张XX,先后十次向张XX个人微信转账共计116660元,购买养生项目。张XX收款后,将其中约70%转账给店主刘XX,自留约30%作为个人劳务报酬。原告认为服务未完成,要求退款。原告曾就支付给店里的款项另案调解获退50万元,但本案116660元未包含在内。原告起诉要求两被告共同返还116660元及利息。

重要突破点

合同相对方认定为店铺而非个人:律师主张原告系店内常客,交易在店铺进行,店主推荐并参与收益分配,构成表见代理,法院认定服务合同相对方为XXX。

张XX个人留存部分构成不当得利:张XX自留30%款项,在合同解除后应返还其占有的对应款项。

举证责任合理分配:因两被告无法提供完整消费记录,法院酌情认定未消费比例为50%,原告获部分退款。

樊佳佳律师价值

樊佳佳律师代理原告,精准梳理交易链条,成功将合同责任锁定于美容店而非个人,突破被告“主体不适格”抗辩;同时据理主张张XX个人留存款项应返还。法院采纳核心意见,判决两被告分别返还合计58.330元,为原告挽回近半损失。

案件结果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XXX返还原告38.031元,被告张XX返还原告20299元,合计5833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 2026-05-01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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