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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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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子谦律师事务所 执行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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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通过厘清合同责任、严格审核损失证据、否定股东连带主张,帮助委托人大幅减少赔偿金额、守住公司责任边界,体现了在工程承包类纠纷中精准减损、防控法律风险。

案件详情

采矿权纠纷一案

审理法院信息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原告刘X,委托诉讼代理人为两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某矿业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为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孟X、被告白X。
原告与被告矿业XX签订矿山开采承包合同,原告缴纳安全保证金 500000 元后进场施工。后因矿业XX采矿许可证到期未成功延续,被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开采,原告被迫停工。矿业XX已退还保证金 300000 元,剩余 200000 元未退。原告起诉要求退还剩余保证金、赔偿施工损失、承担律师费,并要求孟X、白X承担连带责任。被告辩称已履行告知义务,损失应由原告自行承担,股东不承担责任。

办案经过

法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组织双方举证、质证,逐一核查合同效力、保证金约定、停工原因、损失构成、股东责任等关键事实,对设备租赁、人工、运输、加工等各项费用证据进行关联性审查,结合合同约定与过错程度认定责任比例。

案件结果

法院认定案涉开采承包合同合法有效,矿业XX因采矿手续问题导致停工,应承担相应责任。判决矿业XX退还安全保证金 200000 元,并按原告实际损失的 20% 酌情赔偿 161240 元;驳回原告关于利息、律师费及要求孟X、白X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被告按比例分担。


  • 1970-01-01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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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永军律师,男,汉族,1985年12月出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三级律师,甘肃省律师协会青年律师人才库律师,现任甘肃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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