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标题
张X诉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邱X工商变更登记再审审查案
案情简介
再审申请人张X系已故美达公司原法定代表人邱X的继承人。2015年7月2日,某市工商局根据邱X(被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作出股权变更登记及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将法定代表人由邱X变更为邱X,公司注册资本金相应变更。张X认为该变更登记行为侵犯其作为继承人享有的合法权益,提起行政诉讼。一、二审法院以张X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为由裁定驳回起诉。张X不服,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主张其作为邱X40%财产的继承人,与变更登记行为有直接利害关系,请求撤销原审裁判。
审批结果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张X持有的邱X遗嘱效力已经生效民事判决确认,其继承人身份得以确定,工商变更登记行为对其权利产生影响,原审关于张X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的认定有失妥当。但经实体审查,2015年办理变更登记时,申请材料齐全、形式合法,工商局已尽形式审查义务,现有证据无法认定申报材料虚假且登记机关明知,故张X请求撤销变更登记行为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为维护裁判稳定性和司法公信力,维持原审裁判结果,驳回再审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