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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怡君律师 在线
吉林万珏律师事务所 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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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再审审查阶段,律师通过提交书面代理意见,协助法院厘清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最终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维护了生效裁判的稳定性和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案例标题

张X诉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邱X工商变更登记再审审查案

案情简介

再审申请人张X系已故美达公司原法定代表人邱X的继承人。2015年7月2日,某市工商局根据邱X(被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作出股权变更登记及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将法定代表人由邱X变更为邱X,公司注册资本金相应变更。张X认为该变更登记行为侵犯其作为继承人享有的合法权益,提起行政诉讼。一、二审法院以张X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为由裁定驳回起诉。张X不服,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主张其作为邱X40%财产的继承人,与变更登记行为有直接利害关系,请求撤销原审裁判。

审批结果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张X持有的邱X遗嘱效力已经生效民事判决确认,其继承人身份得以确定,工商变更登记行为对其权利产生影响,原审关于张X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的认定有失妥当。但经实体审查,2015年办理变更登记时,申请材料齐全、形式合法,工商局已尽形式审查义务,现有证据无法认定申报材料虚假且登记机关明知,故张X请求撤销变更登记行为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为维护裁判稳定性和司法公信力,维持原审裁判结果,驳回再审申请。


  • 1970-01-01
  •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 被申请人
  • 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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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怡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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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怡君律师,吉林万珏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2011年执业,擅长刑事辩护、行政医疗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婚姻家庭等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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