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标题
董X诉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案
案情简介
原告董X之夫夏XX系第三人某新能源公司副总经理。2018年7月9日,夏XX的上级单位通知下属各分公司举办乒乓球、羽毛球、网球比赛,夏XX被指派参加比赛。2018年7月25日,夏XX经单位同意前往某宾馆进行网球训练,训练时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第三人向被告某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被告于2018年10月9日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夏XX死亡不符合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情形。原告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审批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某市人社局具有作出工伤认定的法定职权。根据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体育比赛、文艺表演受到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夏XX因单位总公司组织体育比赛,受单位指派进行网球训练,经单位同意前往训练场地,应视为受单位指派参加文体活动,其训练时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符合认定工伤条件。被告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认定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依法应予撤销。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判令被告于二个月内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