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苏州XX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XX,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X,浙江XX律师。
被告:刘XX,男,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原告代理人万X律师主张:
原告系“*生活”、“***生活”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卫生巾等),具有较高知名度。被告在***平台开设“***女士生活店”店铺,销售侵害涉案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请求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5万元(含公证费850元、律师费5000元、购买费19.9元、差旅费682元)。
被告:未答辩,未到庭参加诉讼。
法院审理认定:
原告系涉案商标注册人,均在有效期内,具有较高知名度。被告在**平台开设店铺,销售品名为“*****负离子棉柔轻薄透气卫生巾”的商品。商品名称中使用“*生活”,商品图片中外包装以最大字体居中标注“*生活”,商品实物标注“***生活”,其中“*生活”明显大于“**”。被控侵权商品已禁售,销售金额共计150744.03元。原告当庭主张XX合理开支。
法院认为:
被控侵权商品使用“***生活”标识时,改变了“*生活”与“**”文字的相对大小,属于不规范使用注册商标,与涉案商标构成近似,侵害了涉案商标专用权。被告在销售过程中单独使用的“*生活”标识,与涉案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被告具有明显侵权故意,应承担赔偿损失责任。鉴于原告实际损失、被告侵权获利及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综合考虑商标知名度、被告主观过错程度、侵权商品销售金额(15万余元)及合理利润等因素酌定赔偿数额。
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苏州XX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23000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负担283.5元,被告负担766.5元。
律师成果:
万X律师作为原告苏州XX公司的代理人,在被告缺席审理的情况下,成功实现了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的全面胜诉:
获得2.3万元赔偿:法院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3000元,虽低于诉请金额,但在被告系个人网店经营者的情况下,获得了具有实际执行意义的赔偿金额;
成功证明侵权规模:通过申请法院调取拼多多平台销售数据,成功证明被控侵权商品销售金额高达15万余元,为赔偿金额的认定提供了坚实的证据基础;
成功击破“已注册商标”抗辩防线:被告使用“**生活”标识,案外人开封某商贸有限公司虽注册有**生活”商标,但万X律师成功主张被告使用该标识时改变了“*生活”与“**”文字的相对大小,系不规范使用注册商标,与原告涉案商标构成近似,法院完全采纳该观点;
认定被告具有明显侵权故意:法院认定被告在销售过程中单独使用“*生活”标识,与涉案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具有明显的侵权故意,为赔偿金额的认定奠定了主观过错基础;
全部合理开支获法院考虑:原告主张的公证费850元、律师费5000元、购买费19.9元、差旅费682元等维权合理开支,法院根据合理性、必要性原则予以确定;
诉讼费用大部分由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1050元中,766.5元由被告负担,占比约73%。
本案充分展现了万X律师在知识产权(商标权)侵权纠纷案件中的专业能力,面对被告借助“已注册商标”规避侵权责任的情形,通过精准分析商标使用方式(不规范使用注册商标),成功突破了“注册抗辩”防线,证明了侵权行为的成立。同时,通过成功的销售数据调取申请,夯实了侵权规模证据,为权利人争取到了与侵权行为规模相匹配的赔偿金额,有效打击了线上假冒侵权行为,维护了商标品牌的声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