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邓某某,男,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县。
委托代理人:万X,浙江XX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温州某针板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XX
委托代理人:王**、张**,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申请人仲裁请求(万X律师代理):
确认2024年8月17日至2025年8月16日存在劳动关系;
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共计123922.64元(含停工留薪期工资180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3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6866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6866元、医疗费2165.86元等)。
被申请人辩称:
双方劳动关系于2024年12月30日已解除;工资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3800元/月计算;申请人已从第三方获得赔偿,应予以抵扣。
仲裁委查明事实:
申请人于2024年8月17日入职,从事电工工作,月平均工资为7627.5元。被申请人未为申请人缴纳工伤保险。2024年10月31日,申请人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经认定为工伤,鉴定为十级伤残。申请人已从第三方获得赔偿14861.2元(含医疗费2165.86元、误工费12695.34元)。
仲裁委认为:
劳动关系:确认双方自2024年8月17日至2025年6月25日存在劳动关系(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出具次日为解除时间)。
工伤赔偿计算基数:以申请人月平均工资7627.5元为基数计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以2024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8433元为基数计算。
第三方赔偿抵扣:申请人已获第三方赔偿14861.2元,高于本委认定的停工留薪期工资(10678.5元)与医疗费(2165.86元)之和(12844.36元),故被申请人无需再支付该两项费用。
工伤赔偿:被申请人应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裁决结果:
一、确认申请人于2024年8月17日至2025年6月25日期间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3392.5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6866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6866元,合计87124.5元;
三、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律师成果:
万X律师作为申请人邓某某的代理人,在被申请人提出“劳动关系已解除”“工资应按3800元/月计算”“第三方赔偿应抵扣”等多重抗辩的情况下,成功实现了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仲裁案件的重大胜诉:
工伤赔偿核心请求获实质支持:裁决确认劳动关系,并判令被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共计87124.5元,为十级伤残职工争取到了关键赔偿款项。
成功锁定更高赔偿计算基数:被申请人主张按劳动合同约定的3800元/月计算。万X律师通过举证工资条等证据,成功将月平均工资锁定在7627.5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单项获赔53392.5元,远超按3800元计算的结果。
成功适用更高标准计算医疗补助金:被申请人主张按8310元/月计算。万X律师成功主张按2024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8433元/月计算,两项补助金合计获赔33732元。
劳动关系确认:成功将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延续至2025年6月25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出具次日),为工伤赔偿的合理计算奠定了关键时间基础。
有效应对第三方赔偿抵扣:虽第三方赔偿高于停工留薪期工资与医疗费之和导致该两项未获支持,但成功保住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这三项核心工伤赔偿,合计8.7万余元。
本案充分展现了万X律师在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中的专业能力,通过扎实的证据准备(工资条、工伤认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等)和精准的法律适用,成功突破了被申请人关于“低工资基数”及“劳动关系提前解除”的双重防线,为未参保工伤职工争取到了与其实际工资水平相匹配的工伤赔偿,有力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