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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A】(某建筑工程公司)与【被告C】(某建设工程公司分公司)签订打包集装箱购销合同,原告按约定交付货物并完成安装,双方结算确认货款总额,被告支付部分款项后,拖欠大额货款未付。【被告D、被告E】系合同项目对接人员,原告要求该分公司支付剩余货款及高额违约金,并要求两名自然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方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与质证权利。代理律师代为梳理案件事实与证据:提交购销合同、结算单、付款记录、沟通截图等证据,证明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全面履行合同义务,被告未付款构成违约;同时针对原告主张的日千分之三过高违约金,向法院提出依法调整请求,兼顾公平与违约责任合理性。

法院审理认定,案涉购销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分公司应支付全部剩余货款;原告主张违约金标准过高,依法调整为法定合理标准;两名自然人仅为项目经办人,原告未提交挂靠、担保等证据,不承担连带责任。法院最终支持原告核心货款诉求与合法违约金,并判令被告承担保全申请费等合理维权费用。

案件总结

本案为典型买卖合同欠款纠纷,涉及货款支付、违约金调整、责任主体认定三大核心问题。被告缺席庭审,律师通过完整证据链固定违约事实,依法请求调减过高违约金,既维护委托人货款债权,又确保违约责任合法公允,同时厘清责任主体边界,实现合法、合理、精准胜诉。

律师价值

缺席庭审把控:在被告未到庭情况下,完整呈现案件事实,确保法院依法采信证据。

违约金合理规制:主动提出过高违约金调整,兼顾法律规定与公平原则,提升判决可执行性。

责任主体厘清:准确区分公司责任与自然人职务行为,避免无关主体被不当追责。

核心诉求保障:确保委托人货款本金、合法违约金及合理维权费用全部得到支持。


  • 1970-01-01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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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律师概况 梅鹏律师,中共党员,安徽百草园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5年,持有法律职业资格A证,阜阳师范学院法学学士。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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